1953年,民政部對全國革命老根據地進行過初步統計。全國革命老區分布在23個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的782個縣,人口1.073億。
為了進一步全面了解掌握老區的情況,經國務院批準,民政部、財政部于1979年聯合發文,規定了關于劃分革命老根據地的標準。文件規定:
土地革命戰爭時期根據地的標準是:曾經有黨的組織,有革命武裝,發動了群眾,進行了打土豪、分田地、分糧食牲畜等運動,主要是建立了工農政權,并進行武裝斗爭,堅持半年以上。
抗日戰爭時期根據地的標準是:曾經有黨的組織,有革命武裝,發動了群眾,進行了減租減息運動,主要是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權并進行武裝斗爭,堅持在一年以上。
文件還規定,劃分革命老根據地應以生產大隊為單位,如果一個公社內,屬于革命老根據地的生產大隊超過半數,這個公社可算作革命老根據地公社。